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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探視權益誰保護

2017.07.26
李惠娟/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親子維繫組主任

近日一名離婚母親因思念長年未能探視的孩子,竟當眾擄走孩子,新聞提及其被法院裁定3年不得探視,顯然必有其原因。但從兒福聯盟爸媽call-in專線中發現,近年離婚或分居後的探視爭議,已經超越子女監護問題;相關服務更發現,探視常成為離婚戰爭的延伸──婚離了,父母透過探視彼此角力、相互為難,期間甚至可長達數年!當中最煎熬的卻是未成年子女。

兩年前我國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亦即公約內容形同法律。《兒童權利公約》中明訂「締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之兒童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但違反兒童最佳利益者,不在此限。」此條文清楚揭示──探視是孩子的權利!而上述案例經法院裁定3年不得探視,應就是上述違反兒童最佳利益的情況。

實務中常見的問題是,雙方協議離婚卻未詳列探視計劃,導致日後探視困難;又或在吵離婚過程引發子女搶奪大戰;也有法院已經裁定會面交往計劃,但同住方卻以「孩子不願意」作為無法配合的藉口,即使到強制執行處,也曾有因「難以執行」而拖延1年未果,甚至就結案。法律可以判決離婚,也可以裁定會面交往計劃,但探視為何仍屢屢成為問題?追根究柢,就是父母未能意識到「探視是孩子的權利」,大人的戰爭卻犧牲孩子的權利。

既然探視是孩子的權利,那是否孩子說不想見就不見?當然不是!就像醫療權也是孩子的基本人權之一,該開刀或吃藥時,相信父母也不會因為孩子說不要就不要!因為你我都清楚:未成年的孩子各項思慮皆未成熟,他有表達意願的權利,但絕不是孩子說了算!最終決定的仍是父母,而父母理當要為孩子斟酌思慮──怎樣對孩子最好!

孩子說不想見未同住的父母,很多是因為他知道同住方並不希望他去見對方,這是離婚家庭常見的「忠誠兩難」,一邊是爸爸、一邊是媽媽,卻被逼著二選一,這對孩子何其殘忍!要避免孩子陷入忠誠兩難,除了需要認清離婚後雙方仍為父母,必須維持某程度的分工或合作,而當父母身陷離異的情緒壓力,無暇顧及子女需求,甚至將子女作為報復的籌碼,應該有人為孩子發聲、伸張權利。

目前我國的離婚制度並未充分保障兒少與非同住家長維繫親情的權利,例如,離婚協議書中即使沒有處理探視計劃,絲毫不影響離婚效力;《家庭暴力防治法》尚訂有監督會面機制,因離婚引發的會面困難則少有資源挹注,目前僅兒福聯盟提供民眾自行申請,要不就等鬧上法院,看法院有無陪同會面服務,如此稀少的資源顯然不足因應眾多的需求啊。

【本文刊登於2017/07/26蘋果日報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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