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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回應】搶奪子女,不是真的愛孩子!

2014.11.14

防制父母搶奪子女推動聯盟­
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李兆環

近日高雄一名李姓男子因長期與妻子有婚姻糾紛,竟將妻子刺死、摟走幼女並自殺,至今長女仍重度昏迷中。「夫妻感情生變,搶奪子女釀成悲劇」之不幸,竟再度發生,實令人心痛!

筆者執業十餘年間,發現在離婚率高與少子化情況下,搶奪子女竟成為離婚事件中難以避免之夢魘!夫妻感情生變,不應波及無辜子女,但倘遇到不守法、不理性之(前)配偶,更突顯現狀法制與配套不完備之缺失,本次事件,即為一例。

筆者前兩年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開會期間,即持續關切「父母搶奪子女」之議題,希望政府正視問題嚴重性,於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方應建構配套機制,如協尋子女、建置通報網絡、增修相關搶奪子女之規範、落實執行與依法審判,俾有效杜絕搶奪子女之問題,期能在制度設計上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避免淪為搶奪監護權之犧牲品。尤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訂定適宜「探視方案」,避免不必要爭端
當夫妻緣分走到盡頭,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發生強烈衝突之情形,已不算罕見,知名人士甚而透過媒體,公開「喊話」爭取子女監護,使家務事淪為民眾茶餘飯後之話題。對子女而言,已需承受父母離異之衝擊,倘又淪為父母宣洩情緒或官司勝敗之籌碼,恐對其造成莫大傷害,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第103條之規定。故建議雙方仍應和平共同訂定未來子女監護與合宜之探視方案,倘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法院亦應力促雙方協議,以避免不必要之爭端與遺憾。

二、搶奪子女當籌碼,恐導致失去孩子監護權
 過往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時,常以「繼續性」、「安定性」、「主要照顧者」、「維持依附關係」等原則為判準,傾向將撫養權判予現與子女繼續共同居住之一方,故當婚姻關係破裂時,父母往往想「先搶先贏」來爭取監護權,反對子女造成傷害。為有效改善此種惡習,去年12月底民法第1055條之1修正引入「友善父母原則」,即法官審酌監護權時,應一併考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簡言之,當一方有隱匿子女行蹤或搶奪子女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之情形時,反而可能失去孩子監護權。

三、善盡友善父母之責,勿因衝動而鑄下大錯
法院雖可為夫妻離婚後如何行使親權定下規則,然而許多問題仍須父母協力克服,不得以搶奪子女或傷害他人等方式,自私地滿足親權或作為報復手段,是故在此呼籲,既已為人父母,自應善盡友善父母之責,以子女利益為依歸,勿將自身情緒化作利刃,釀成無可挽回之憾事。

搶奪子女,絕不是愛孩子之正確方式,為人父母者應建立正確觀念,方能真正落實維護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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