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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享】探視權是孩子的權利

2015.11.05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 紀培琇律師


孩子不是物品,你也不是孩子的所有權人!

男女感情生變時,孩子往往成為雙方爭奪的「物品」或是報復對方的手段,要知道,千萬不要將孩子捲入大人間的糾紛,才是成熟大人的態度,也才能真正維護孩子最佳利益!

但是不得不承認,在面對感情糾紛中,不少人的心智頓時退化,以為爭取到孩子監護權後,就像孩子的所有權人一樣,給不給對方看小孩,我說了算!可是要提醒大家,所謂擁有子女監護權(法律用語為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不是說孩子從此就歸他所有,另一方不能探視孩子,甚至灌輸子女敵視對方的想法,例如:媽媽(爸爸)是壞人,不要你了之類的說法。要知道,孩子無法在父母雙親共同疼愛照顧下成長,已經不是他的錯了,還要被剝奪與另一方相處的機會或是被灌輸敵視對方的想法,情何以堪?又是如何的違反親子舐犢情深的天性?


探視權是孩子的權利!

有人說:「當初簽離婚協議時曾約定放棄探視權,所以離婚後對方堅持不給我看孩子,我就再也看不到孩子了,十分後悔…」這時千萬別花時間哭泣後悔了,趕快透過法院聲請酌定探視子女或是請求改定監護權就能改變現況。

事實上,孩子與未同住的父(母)繼續保持聯繫,是孩子的權利,不是大人們說不給看就不准看的,也因為探視權是孩子的權利,即使父母曾約定放棄探視權,也不能限制孩子與父母進行探視的權利,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剝奪。


禁止任何人攜子女出境的暫時處分是什麼?

跨國婚姻、異國戀情漸增,涉及拐帶子女出境,致另一方找尋不到孩子的案件也有增加。如果對方是外籍人士而有返國計畫,或者對方揚言要將孩子帶到國外藏匿,因此擔心孩子有可能被對方帶出國,此時就可以在向法院提出酌定探視時間或改定監護權時,一併聲請禁止任何人攜子女出境的暫時處分,保障孩子在訴訟結束前不會被擅帶出境,徒增將來交付子女或探視上的困擾。


不能當夫妻,但也要成為合作父母

最後,再提醒大家,他(她)不是個好丈夫(妻子),未必不是個好爸爸(媽媽)!況且離婚、分手也不會改變他(她)是孩子的父親(母親)的事實!既然如此,為了孩子能夠擁有接受父母雙方的愛與資源,何不以健康的心態,好好做一對友善、合作的父母,即使很不想看到對方、很煩,換個想法,就當作是生命中的一場慢性病,雖不會根治,但為了孩子跟自己好,也要盡量與對方和平相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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