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權觀點】即使離婚,孩子依然有權得到父母的愛
2021.02.18
春節連假,大家有到處走春拜年嗎?雖然這是個團聚的好日子,但事實上有些孩子可能因為不同的原因而無法跟父母團聚。
父母作為成年人,有權利因為感情或生活不合而選擇離婚,雖然如此,孩子仍然有與父母相處和見面的權利,這也是《兒童權利公約》保障每個孩子應有的權利。可是,即使孩子沒有受過父母虐待、親子關係一向良好,有些孩子仍可能會拒絕與離婚後的父母見面。
有些人認為要「尊重孩子的意願」,所以孩子說不要見面就不要見面。我們當然需要照顧、理解孩子的感受,但如果沒了解清楚孩子提出這意願的前因後果,也許只是把父母的責任放到在孩子身上,變成孩子額外的壓力。例如同住方父母是否認同養育孩子是雙方的責任、孩子是否因為想避免父母或家庭衝突而避而不見等等。一般成年人比較能在權衡各方利益後主動做出選擇,越年幼的孩子越沒有這樣的能力,更難以明白與另一方父母連結的斷裂對其一生的影響。
父母離婚後可以有各自精采的生活,但孩子仍然有接受父母關愛的權利。在大人學習如何尊重孩子意見的同時,我們也要注意避免孩子超齡地去承擔父母的責任或照顧父母因為分離所承受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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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家庭的團圓難題:會不會面,不是「尊重孩子意願」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