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號一般性意見書- 青春期兒童的權利
關於在青少年期落實兒童權利的第20號一般性意見(2016年)
一. 導言
1.《兒童權利公約》將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使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公約》強調各國應尊重《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受任何歧視。雖然《公約》承認所有18歲以下者的權利,但在落實這些權利時應考慮到兒童的成長及其不同階段的接受能力。為確保實現青少年權利所採用的辦法與為確保年幼兒童的權利所採用的方法差異甚大。
2.青少年期這一人生階段的特點是:機會、能力、願望、精力和創造力都不斷增長,但同時又非常脆弱。青少年是變革的推動者,也是重要的資產和資源,有潛能為家庭、社區和國家作出積極貢獻。在全球範圍內,青少年積極參與眾多領域,包括衛生和教育宣傳活動、撫養家庭、互幫互學、社區發展活動、參與預算編制和創造性藝術,並為實現和平、人權、環境可持續性和氣候公正作出了貢獻。在青少年的教育、文化和社會網路中發揮著日益重要作用的數位和社交媒體環境中,許多青少年身處前沿,並且還在政治參與和監督問責方面具有潛能。
3.委員會注意到,由於締約國沒有認識到讓青少年享有自身權利所需的措施,或是沒有投入這種措施,青少年的潛力大受影響。大多數國家缺少按年齡、性別和殘疾狀況分列的資料來為政策提供參考,查明缺口,支援為青少年劃撥適當資源。為兒童或青年人設計的通用政策往往無法兼顧各種各樣的青少年,也不足以保證實現他們的權利。不作為和失敗的代價很高:在青少年期為情緒安全感、健康、性體驗、教育、技能、適應力和對權利的理解所奠定的基礎將產生深遠影響,不僅對其個人的最佳發展而言如此,而且對當下和未來的社會和經濟發展亦是如此。
4.在本一般性意見中,委員會就為確保在青少年期落實兒童權利所需採取的措施向各國提供指導,同時也參考了《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委員會著重指出,必須採用立足人權的方針,這包括:承認和尊重青少年的尊嚴和能動性;增強他們的權能,承認他們的公民身份,讓他們積極參與自身生活;促進最佳健康狀態、福祉和發展;致力於促進、保護和實現他們的人權,不作任何歧視。
5.委員會認識到,青少年期不容易界定,每一兒童成熟的年齡也不盡相同。男孩和女孩發育的年齡不同,大腦不同功能發育成熟的時間也不同。從童年向成年轉變的過程受背景和環境的影響,這體現在不同文化對青少年的期望差異巨大,各國立法為開始從事成年人的活動規定的年齡門檻各不相同,各國際機構也使用各種各樣的年齡區段來定義青少年期。因此,本一般性意見不求對青少年期作出界定,而是側重於從10至18周歲這一兒童時期,以便於實現資料收集工作的一致性。[1]
6.委員會注意到,委員會的若干一般性意見,尤其是關於青少年的健康與發展、愛滋病毒/愛滋病、消除有害婦女和兒童的做法、無人陪伴和無父母陪伴的兒童以及少年司法的一般性意見,都特別適用於青少年。委員會強調指出,關於數位媒體和兒童權利問題的一般性討論日所產生的各項建議對青少年有著特殊意義。編寫本一般性意見的目的是綜述如何針對所有青少年來理解和落實《公約》的全部規定,本一般性意見應結合其他一般性意見以及一般性討論日所產生的各項文件共同解讀。
二.目標
7.本一般性意見的目標是:
(a) 為各國提供以符合實現青少年權利的方式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所需法律、政策和服務指南;
(b) 提高對青少年期所提供的機會以及在青少年期所面臨的挑戰的認識;
(c) 增進對青少年不同階段接受能力及其對落實其權利的影響的瞭解和尊重;
(d) 宣導提高對青少年的關注和認識,並宣導加大投入,讓青少年能夠在整個人生進程中實現自己的權利。
三.關注青少年的理由
8.委員會提請締約國注意,有充分的理由來關注青少年,以在一個日益全球化和複雜的世界中促進實現他們的權利,加強他們對積極和漸進式社會變革的潛在貢獻,克服他們在從童年期向成年期過渡時面臨的挑戰。
9.青少年發育迅速。相對于對兒童早期成長變化的重要性的認識而言,對於青少年期成長變化重要性的認識尚沒有如此普遍。青少年期是人生發展的一個獨特的決定性階段,其特徵是大腦和身體發育迅速,認知能力提高,開始青春發育,萌生性意識,並獲得新的能力、力量和技能。青少年從依賴他人的狀態轉向一種更為自主的狀態,因此,人們對他們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更高的期待,他們也將體驗更重要的同齡人關係。
10.兒童在經歷生命的第二個十年時,從與原生家庭和文化歷史的複雜互動中,開始探索和塑造自我身份和族群身份,並體驗創造一種新的自我意識的過程,無論是獨自還是與同齡人一起,這種自我意識通常通過語言、藝術和文化表現出來。對許多青少年而言,這一進程圍繞著他們與數位環境的互動展開,他們從這種互動中汲取大量資訊並受其影響。個人身份的構建和表達對於青少年而言尤其複雜,因為他們必須在少數群體文化與主流文化中間搭建橋樑。
認識到青少年期是人生進程的一部分
11.為了確保每個兒童在整個童年時期都獲得最佳發展,必須認識到生命的每一時段對於後續階段的影響。青少年期本身就是童年期的一個寶貴階段,但也是改善人生際遇的一個關鍵過渡期和機遇期。幼兒期積極的干預和經驗能夠在幼兒成長為青少年時促進最佳發展。[2] 然而,如果在青少年期,年輕人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對他們的任何投資都有被浪費的可能。此外,青少年期獲得的積極和扶持性的機會,可用來抵消幼兒期遭受傷害所造成的部分影響,並培養能夠在今後減輕傷害的適應能力。因此,委員會強調,必須採取整個生命週期的視角。
挑戰性的環境
12.進入青少年期可能意味著面臨一系列因數位環境而強化或加劇的風險,包括吸毒和吸毒成癮、暴力和虐待、性剝削或經濟剝削、販運、移徙、激進化或被招進幫派或民兵團體。當他們接近成年時,青少年需要適當的教育和扶持,以應對局部和全球性挑戰,包括貧窮和不平等、歧視、氣候變化和環境退化、城市化和移徙、老齡化社會、學業壓力以及不斷升級的人道主義和安全危機。由於全球移徙規模的增加,今日的青少年在更加多樣化和多族裔的社會中長大,因此也需要更強的理解、容忍和共處的能力。需要投入加強青少年克服或消除這些挑戰的能力的措施,解決排斥他們和將他們邊緣化的社會驅動因素,讓他們準備好面對充滿挑戰性和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和數位環境。
健康風險期
13.儘管與其他年齡組相比,青少年期的死亡率通常相對較低,但青少年期死亡和疾病的風險還是真實存在的,包括一些可預防的原因造成的風險,如分娩、不安全墮胎、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愛滋病毒在內的性傳播疾病、人際傷害、精神疾病和自殺,所有這些都與特定行為相關,需要跨部門合作應對。
四.《公約》的一般原則
14.《公約》的一般原則提供了審查落實進程的視角,是確定保證在青少年期落實兒童權利所需措施的指南。
A.發展權
積極和整體的方法
15.委員會強調,必須將青少年期及其相關特徵視為兒童期的一個積極的發展階段。委員會感到遺憾的是,大量關於青少年期特徵的負面描述導致各國實施一些面向問題的狹隘的干預措施和服務,而不是致力於建立最佳環境,以保障青少年的權利,支援青少年的身心、精神、社會、情感、認知、文化和經濟能力的發展。
16.各國與非國家行為方應通過與青少年的對話和接觸,促進承認青少年期內在價值的環境,並採取措施幫助青少年茁壯成長,探索自身新的身份、信仰、性體驗和機會,在風險與安全之間尋求平衡,培養做出自由、知情和正確決定和生活選擇的能力,並順利向成年期過渡。需要採用一種立足於青少年的優勢、承認青少年可以為自己和他人的生活作出的貢獻的方法,同時消除阻礙這些機會的障礙。
17.能夠提高青少年適應力、促進他們健康發展的已知因素有:(a) 與生活中重要成年人關係緊密,並從他們那裡獲得支援;(b) 有機會參與並做出決策;(c) 有解決和應對問題的技能;(d) 有安全和健康的局部環境;(e) 個性受到尊重;(f) 有機會建立和維持友誼。委員會強調,青少年有機會積累和利用這種社會資產,便能增強他們實現自身權利的能力,包括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規避危險行為,從逆境中恢復,取得學業成功,展現容忍的姿態,建立友誼並發揮領導才能。
尊重不同時期的接受能力
18.《公約》第5條要求父母以符合兒童不同時期接受能力的方式提供指導和指引。委員會將兒童不斷發展的能力定義為對待兒童成熟和學習過程的扶持性原則,在這一過程兒童逐步獲取能力、認識[3] ,他們承擔責任和行使權力的能動性水準也不斷增長。委員會認為,兒童自身的知識越豐富,理解力越強,父母就越需要將指導和指引轉變成提醒,最終變成在平等基礎上的交流。[4]
19.委員會強調,青少年有權擔負更大責任,這並不意味著各國就沒有提供保護的義務。[5] 青少年逐漸走出家庭或其他受照顧環境對他們的保護,同時由於經驗相對不足和缺乏力量,他們的權利容易受到侵犯。委員會強調,讓青少年參與確定潛在風險以及制訂和執行減輕這些風險的方案,能提高對他們的保護效果。如果青少年表達意見、抗拒侵犯權利行為以及尋求補救的權利得到保障,他們就能夠逐步行使能動性來保護自己。
20.為了在尊重青少年不斷發展的能力和適當保護水準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應考慮到影響決策的一系列因素,包括所涉及風險的程度、剝削的可能性、對青少年成長的理解、對青少年的能力和理解力未必在所有領域都以相同的速度平等發展的認識以及對個人的經驗和能力的認可。
B.不歧視
21.委員會確定了多種歧視形式,其中許多形式對青少年具有特殊的影響,需要進行跨部門分析和實施有針對性的整體措施。[6] 身為青少年本身就可能成為歧視的根源。在這一時期,青少年可能被視為危險人物或具有敵意,他們可能直接因為其身份而被關禁閉、遭到剝削或遭遇暴力。矛盾的是,他們也常常被視為缺乏能力,不能就自己的生活做出決定。委員會敦促各國確保每一青少年男女的所有權利均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護,並採取全面和適當的平權措施,以減少或消除導致基於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歧視任何青少年群體的情況。[7] 委員會提醒各國,並非所有區別待遇都構成歧視,只要這種區別的標準是合理和客觀的,並且是為了達到符合《公約》的合法目的。[8]
C.最大利益
22.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這是兒童的一項實質性權利、一項解釋性法律原則、一項行事規則,既適用于兒童個體,也適用于兒童群體。[9] 所有執行《公約》的措施,包括法律、政策、經濟和社會規劃、決策和預算決定,都應該遵循確保將兒童包括青少年的最大利益作為涉及兒童的一切行動的首要考慮因素的程式。委員會參照其關於兒童將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為一種首要考慮的權利的第14號一般性意見(2013年),強調指出,在確定最大利益時,應以符合兒童不同時期理解能力[10] 的方式考慮到兒童的意見,並考慮到兒童的特徵。締約國必須確保,隨著青少年的理解力和成熟程度不斷增長,對青少年的意見應給予適當的重視。
D.發表意見權和參與權
23.根據《公約》第12條,締約國應採取措施,保證青少年有權根據其年齡和成熟程度對他們所關心的所有事項發表意見,並確保在關於青少年的教育、健康、性行為、家庭生活以及司法和行政訴訟的決定中,對這些意見給予適當的重視。各國應確保讓青少年在學校和社區、地方、國家和國際各級,參與制訂、執行和監測影響其生活的所有相關法律、政策、服務和方案。[11] 網路環境為加強和擴大他們的參與提供了大量新機會。在實施這些措施的同時,應建立有權裁定青少年提出的申訴的安全、便捷的投訴和補救機制,並提供有補貼或免費的法律服務和其他適當援助。
24.委員會強調參與作為政治和民間合作手段的重要性,青少年可以通過這種手段進行談判,宣導實現自身的權利,並讓各國承擔起責任。各國應採用政策,增加政治參與的機會,這對發展積極的公民意識至關重要。青少年可以與同齡人建立聯繫,參與政治進程,增強他們做出知情決策和選擇的能動意識,因此需要在組建組織方面得到支援,他們可以通過這些組織以各種方式參與,包括通過數位媒體參與。如果各國決定將投票年齡降低到18歲以下,它們便應投入支援青少年理解、認識和履行他們作為活躍公民身份的措施,包括開展公民意識和人權教育,並查明和解決妨礙他們合作和參與的障礙。
25.委員會指出,成年人對青少年參與權的理解和認識對於青少年享有這項權利非常重要,委員會鼓勵各國投入培訓和提高認識活動,特別是面向家長和照料者、與青少年打交道和為青少年服務的專業人員、政策制訂者和決策者的這類活動。需要支援成年人成為良師益友,以便讓青少年對自己的生活和周圍人員的生活承擔起更大的責任。
五.需要特別關注的青少年
26.特定青少年群體可能特別容易具有多重脆弱性並遭遇權利侵犯,包括歧視和社會排斥。就針對青少年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採取的所有措施都應考慮到相互交織的侵犯權利行為和對相關青少年的複雜的負面影響。
女孩
27.在青少年期,性別不平等變得更為明顯。針對女孩的歧視、不平等和陳規定型觀念往往不斷加劇,導致她們的權利遭到更嚴重的侵犯,包括童婚和強迫婚姻、早孕、切割女性生殖器、基於性別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虐待、剝削和販運。[12] 認為女孩地位較低的文化習俗會導致她們更有可能被限制在家中,無法獲得中學和大學教育,休閒、運動、娛樂和創收機會有限,缺乏與文化生活和藝術的接觸,承擔繁重的家務和育兒責任。據報告,在許多國家,女孩的健康水準和生活滿意度指標要低於男孩,這種差異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擴大。
28.各國應與包括民間社會、成年男女、傳統領袖和宗教領袖及青少年自身在內的所有利益攸關方合作,投入積極措施,促進賦予女孩權能,挑戰重男輕女和其他有害的性別習俗和定型觀念,並投入法律改革,以消除對女孩的直接和間接歧視。在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中都必須有明確的措施,保證女孩與男孩平等享有權利。
男孩
29.傳統觀念中與暴力和支配相關聯的男子氣概和性別規範可能損害男孩的權利。這包括實施有害的成人儀式、遭遇暴力、幫派,被迫加入民兵、極端主義團體和販運等。否認他們容易遭受身體虐待和性虐待以及性剝削,也給男孩獲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資訊、物品和服務造成了普遍重大障礙,並因此導致保護性服務的缺失。
30.委員會敦促各國採取措施處理這些侵犯權利行為,並鼓勵它們挑戰對男孩的負面看法,促進積極的男性氣質,克服基於大男子主義的文化價值觀,促進對他們所遭受虐待的性別層面的進一步認識。各國還應認識到,在所有為實現性別平等而採取的措施中,必須有女孩和婦女的參與,也必須有男孩和男子的參與。
殘疾青少年
31.委員會過去已著重指出許多殘疾兒童所普遍面臨的偏見、排斥、社會孤立和歧視。[13] 在許多國家,殘疾青少年通常得不到其他青少年所能得到的機會。殘疾青少年可能被禁止參加社會、文化和宗教成年儀式。大量殘疾青少年無法獲得中等或高等教育或職業培訓,因此無法獲得未來就業和免於貧困所必需的社會、教育和經濟技能。他們普遍無法獲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資訊和服務,還可能遭受強迫絕育或避孕,這直接侵犯了他們的權利,並可能構成酷刑或虐待。[14] 殘疾青少年特別容易遭受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童婚或強迫婚姻,並經常無法獲得司法救助或救濟。[15]
32.締約國應根據《公約》第23條和關於殘疾兒童的權利的第9號一般性意見(2006年)所載各項建議,採取措施克服這些障礙,保證平等尊重殘疾青少年的權利,促進對殘疾青少年的充分包容,並為他們順利從青少年期過渡到成年期提供幫助。此外,應讓殘疾青少年有機會作出有輔助的決策,以促進他們積極參與所有關係到自身的事項。
同性戀、雙性戀、變性和兩性青少年
33.同性戀、雙性戀、變性和兩性青少年經常遭受迫害,包括虐待和暴力、污辱、歧視、欺淩,被排斥在教育和培訓之外,並缺乏家庭和社會支持,缺乏獲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務和資訊的途徑。[16] 在極端情況下,他們還會遭受性侵犯、強姦甚至死亡。這些經歷與自尊心低下,抑鬱率、自殺率和無家可歸率高有關。[17]
34.委員會強調,所有青少年均應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他們的身心健全、性別認同和日益增強的自主性有獲得尊重的權利。委員會譴責強制施加所謂的試圖改變性取向的“治療”以及強迫對雙性青少年進行手術或治療的做法。委員會敦促各國消除這種做法,廢除所有根據性取向、性別認同或雙性人身份對個人進行定罪或歧視的法律,並通過禁止基於這些理由進行歧視的法律。各國還應採取有效行動,通過提高公眾認識和實施安全和扶持措施,保護所有同性戀、雙性戀、變性和雙性青少年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歧視或欺淩。
少數群體青少年和土著青少年
35.對來自少數群體和土著群體的青少年的文化、價值觀和世界觀的關注不足和尊重不足,可能導致歧視、社會排斥、邊緣化和公共空間裡的不包容現象。這導致少數群體青少年和土著青少年更容易遭遇貧困、社會不公正、精神健康問題(包括自殺率過高)、學業不佳和在刑事司法系統內關押率較高。
36.委員會敦促締約國採取扶持少數群體和土著社區的青少年的措施,使他們能夠享受其文化身份,並利用其文化優勢為家庭和社區生活作出積極貢獻,並特別注意少女的權利。在這樣做時,各國應注意委員會關於土著兒童及其在《公約》下的權利的第11號一般性意見(2009年)中所載的全面建議。
六.一般執行措施
37.根據關於執行《兒童權利公約》的一般措施(第4條、第42條和第44條第6款)的第5號一般性意見(2003年)以及關於實現兒童權利的公共預算編制(第4條)的第19號一般性意見(2016年),委員會提請締約國注意執行下列措施以建立在青少年期落實兒童權利的框架的義務。在制訂任何此類措施時,應充分承認並認真考慮青少年自身的經驗和視角。這類措施包括:
(a) 採取專門針對青少年的以《公約》為根據的綜合性多部門國家戰略,以處理青少年面臨的侵犯權利行為的結構性社會和經濟根源,確保政府各部之間採取協調一致的做法;
(b) 監測執行情況以確保青少年的權利在法律、政策和服務中都得到尊重;
(c) 收集至少按年齡、性別、殘疾狀況、族裔和社會經濟條件分列的資料,以便讓公眾瞭解青少年的生活,委員會建議各國商定監測青少年權利落實進展情況的共同指標;
(d) 做出透明的預算承諾,以確保在平衡存在競爭關係的支出優先事項和遵守充分、有效、高效和平等原則時適當考慮到青少年;
(e) 為與青少年打交道和為青少年服務的所有專業人員提供《公約》及其相關義務方面的培訓,重點放在培養根據青少年不斷發展的能力與青少年打交道所需的能力;
(f) 傳播關於兒童權利以及如何通過學校課程、媒體(包括數位媒體)和宣傳材料等管道行使這些權利的無障礙資訊,尤其是努力與處於邊緣處境的青少年接觸。
七.兒童的定義
38.《公約》禁止任何基於性別的歧視,對女孩和男孩的年齡限制應該相同。
39.各國應審查或提出立法,確認青少年對影響其生活的決定承擔更大責任的權利。委員會建議各國採取符合受保護的權利、最大利益原則和尊重青少年不同時期理解能力的最低法定年齡限制。例如,年齡限制應承認青少年在衛生服務或治療、同意收養、更改姓名或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請方面做出決定的權利。在任何情況下,任何未滿最低年齡的青少年,若能展現出具有充分的理解力,則其表示同意或拒絕同意的權利應該得到承認。不論是否需要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任何醫學治療或醫療程式都應獲得青少年的自願和知情同意。還應考慮引入一項法律推定,即青少年有權尋求和獲得預防性或有時間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商品和服務。委員會強調,所有青少年,無論年齡,均有權在未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獲得保密的醫療諮詢和建議。這不同於做出醫療同意的權利,不應受到任何年齡限制。[18]
40.委員會提醒締約國,它們有義務確認,18歲以下的人有權受到持續保護,免受一切形式的剝削和虐待。委員會重申,鑒於相關風險和傷害的程度,結婚、應徵入伍、參與危險工作或剝削性的工作以及購買和消費酒精和煙草的最低年齡應限定為18歲。締約國應考慮到,必須在保護與不同階段接受能力之間取得平衡,在確定同意性行為的法定年齡時界定一個可接受的最低年齡。各國應避免將年齡相近的青少年進行的事實上同意和非剝削性的性活動定為犯罪。
八.公民權利和自由
出生登記
41.缺乏出生登記可能導致在青少年期遭遇影響重大的額外複雜問題,如無法獲得基本服務,無法證明國籍或獲得身份證明文件,被剝削或販運的風險增大,在刑事司法系統和移民系統缺乏必要的保障,以及未滿年齡即被徵召入伍。應讓沒有在出生時登記或沒有在出生之後立即登記的青少年免費補辦出生證和民事登記。
表達自由
42.《公約》第13條確認兒童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僅受第13條第2款所規定的限制約束。父母和照料者有義務根據青少年不同階段接受能力提供相應的指導,但不應干涉青少年的表達自由。青少年有權尋求、接受和傳遞資訊和思想,並有權選擇自己所使用的傳播方式,包括口頭、書面形式和手語,以及圖像和藝術品等非言語表達方式。表達途徑包括書籍、報紙、小冊子、海報、標語、數位媒體及錄音和錄影,以及服飾和個人裝扮。
宗教自由
43.委員會敦促締約國撤銷對《公約》第14條的任何保留,該條著重指出,兒童享有宗教自由的權利,並承認父母和監護人以符合兒童不同階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導兒童的權利和義務(另見第5條)。換句話說,宗教自由權的行使者是兒童而不是父母,隨著兒童在整個青少年期行使選擇權方面發揮日益積極的作用,父母的作用必然會逐漸削減。學校和其他機構應尊重宗教自由,包括有關參加宗教學習課的選擇,並應禁止基於宗教信仰的歧視。[19]
結社自由
44.青少年希望、也需要有更多時間與同齡人相處。所帶來的好處不僅是社會性的,也有助於培養獲得成功的人際關係、就業、社會參與所需的基本能力,特別是培養情商、歸屬感、解決衝突等方面的技能以及加深信任感和親密關係。與同齡人結交是青少年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該在學校和學習環境、娛樂和文化活動以及社會、公民、宗教和政治參與的機會中認可這種結交的價值。
45.各國應保證在符合《公約》第15條第2款所規定的限制的情況下,充分尊重青少年各種形式的結社自由與和平集會自由權,包括為男女兒童提供安全的空間。青少年在校內外建立自己的社團、俱樂部、組織、議會和論壇,以及組建線上網路、加入政黨和加入或組建自己的工會等,均應得到法律認可。還應出臺措施保護青少年人權維護者,特別是女孩,因為她們往往面臨針對其性別的威脅和暴力行為。
隱私和保密
46.在青少年期,隱私權變得日益重要。委員會一再對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提出關切,如針對以下內容的侵犯隱私行為:保密醫囑;福利院中青少年的空間和財物;在家庭或受其他形式照料時收發的信件和其他通訊內容;對參與刑事訴訟人員的曝光。[20] 隱私權也賦予青少年查閱教育、衛生、兒童保育和保護部門及司法系統的記錄的權利。這些資料只有依照正當程式保障才能夠查閱,並且只有經法律授權的個人才能獲取和使用。[21] 各國應通過與青少年對話,確定發生侵犯隱私權行為的情形,包括個人參與數位環境以及商業和其他實體使用相關資料的情形。各國還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加強和確保對資料保密和符合青少年不同階段接受能力的隱私的尊重。
知情權
47.獲取資訊的方法涵蓋了所有媒體形式,但數位環境需得到特別關注,因為青少年越來越多地使用移動技術,而且社交媒體和數位媒體已成為他們相互交流以及接收、創造和傳播資訊的主要方式。青少年利用網路環境來探索自身身份、學習、參與、表達意見、娛樂、社交、參與政治和發現就業機會。此外,互聯網還提供了獲取線上保健資訊、保護性支助以及諮詢和輔導來源的機會,各國可以用它用來與青少年溝通交流。獲取相關資訊的能力對平等可產生顯著的積極影響。1996年和2014年關於媒體的一般性討論日所產生的建議特別能讓青少年產生共鳴。[22] 各國應採取措施,確保所有青少年都能夠不受歧視地接觸不同形式的媒體,支援和促進成為數位公民的平等機會,包括推廣面向殘疾青少年的無障礙格式。應作為基礎教育課程的一部分提供培訓和支援,以確保青少年的數位、資訊與媒體素養以及社會認知技能得到發展。[23]
48.數位環境也可能使青少年面臨各種風險,如網路詐騙、暴力和仇恨言論、針對女孩和同性戀、雙性戀、變性和兩性青少年的性別歧視言論、網路欺淩、為性剝削進行的誘導、販運兒童和兒童色情製品、過度性感化以及成為武裝組織或極端組織的目標。然而,不應因此而限制青少年接觸數位環境。相反,應該通過全面的戰略增進他們的安全,包括提高他們對於網路風險的數位素養,採取保護他們安全的戰略,加強立法和執法機制解決網路暴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對父母和從事兒童工作的專業人員進行培訓。委員會敦促各國確保青少年積極參與設計和落實旨在促進網路安全的倡議,包括開展同伴指導。需要投資開發預防和保護方面的技術解決方案,還需要投入援助和支援。委員會鼓勵各國要求企業對兒童權利予以應有的注意,以期查明、預防和降低使用數位媒體及資訊和通信技術對兒童權利造成的風險影響。
九.暴力侵害兒童
保護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
49.委員會請締約國參閱關於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的第13號一般性意見(2011年)和關於有害習俗的第18號一般性意見(2014)中的建議,制訂全面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以終止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在法律上在所有場所禁止體罰,並改變和終止一切有害習俗。締約國需要創造更多機會,擴大各種預防和康復機構方案的規模,並讓受害的青少年能夠重新融入社會。委員會強調指出,在制訂預防戰略和面向暴力受害者的保護性應對措施時,必須讓青少年參與進來。
十.家庭環境和替代照料
為父母和照料者提供支助
50.在整個青少年期,父母和照料者在為兒童提供安全、情緒穩定、鼓勵和保護方面仍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委員會強調,各國有義務按照《公約》第18條第2和第3款的要求向父母和照料者給予適當協助,並協助父母提供符合第27條第2款實現兒童最佳發展所需的支持和生活條件,這種義務同樣適用于青少年的父母。提供支援時應該尊重青少年的權利及其不同階段的接受能力,以及他們對自身生活不斷加大的貢獻。各國應確保不會打著傳統價值觀的旗號容忍或縱容暴力行為,或是強化家庭環境下權力不平等的關係,從而剝奪青少年行使基本權利的機會。[24]
51.委員會提請締約國注意,青少年生活的環境(以數位化時代和全球化為特徵)與他們的父母或照料者所成長的環境之間的鴻溝日益擴大,這一點意義重大。青少年面對一個全球性的商業世界,必然會受其影響,沒有父母或社會的價值觀從中調節和規範,這可能抑制代際理解,對父母和照料者而言,這種不斷變化的環境挑戰他們與青少年進行有效溝通和以考慮到青少年生活現實的方式提供引導和保護的能力。委員會建議各國與青少年及其父母和照料者共同開展研究,查明幫助處理人生經驗上的代溝需要何種性質的指導、協助、培訓和支持。
接受替代照料的青少年
52.有大量證據表明,在大規模長期福利院中長大的青少年最後境況不佳,接受其他形式的替代照料,如寄養或小群體照料的青少年同樣如此,儘管不佳程度顯著較低。這些青少年學歷低,依賴社會福利,而且無家可歸、遭到監禁、意外懷孕、早育、濫用藥物、自殘和自殺的可能性更高。接受替代照料的青少年通常年滿16-18歲時便被要求脫離替代照料,因此特別容易受到性虐待和性剝削、販運和暴力侵害,因為他們缺乏支助體系或保護,並且沒有機會獲取自我保護的技能和能力。殘疾青少年則常常被剝奪了社區生活的機會,被轉入成人收容機構,在那裡他們權利遭受持續侵犯的風險更高。
53.各國應堅定致力於為接受替代照料的青少年提供支助,並為此投入更多資源。對寄養和小型家庭照料的偏好應該以必要的措施作為補充,以解決歧視問題,確保定期檢查青少年的具體情況,支援他們的教育,讓他們在影響自己的程式中真正能夠發表意見,並避免多次轉移。委員會促請各國確保福利院安置只當作最後手段使用,並確保所有生活在福利院的兒童均得到適當保護,包括通過保密的申訴機制和司法途徑加以保護。各國還應採取措施,支持青少年獨立,增加接受替代照料的青少年的生活機會,並解決他們在夠年齡脫離照料時所面臨的特定的脆弱性和不安全感。
54.脫離替代照料的青少年需要各種支助,以幫助他們為過渡期做好準備,獲得就業機會、住房和心理支援,在符合他們最大利益的情況下與家人共同參與康復活動,並獲得符合《關於兒童的替代照料準則》的後續服務。[25]
青少年當家的家庭
55.大量青少年是家庭的主要照料者,這或是因為他們自己已為人父母,或是因為他們的父母已逝世、失蹤或缺席。《公約》第24條和27條要求向身為父母和照料者的青少年提供基本的兒童保健、營養和母乳餵養知識,提供適當的支助以協助他們履行對自己所負責的兒童的責任,並在需要時提供營養、衣著和住房方面的物質援助。青少年照料者需要額外的支助,以享有受教育權、遊戲權和參與權。具體而言,各國應在人生週期的關鍵階段引入社會保護干預措施,並回應青少年照料者的具體需求。
十一.基本保健和福利
衛生保健
56.衛生服務在設計時很少注意適應青少年的具體衛生需求,而缺少按年齡、性別和殘疾狀況分列的人口和流行病統計資料又加劇了這一問題。青少年在尋求幫助時常常會遭遇法律或經濟障礙,以及來自衛生工作者的歧視、缺少保密和尊重、暴力和虐待、污辱以及評判的態度。
57.青少年的健康狀況主要是社會和經濟決定因素以及結構性不平等共同作用的結果,並受到個人、同齡人、家庭、學校、社區和社會層面的行為和活動的影響。因此,締約國應與青少年合作,對青少年健康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他們在獲得服務方面所面臨的障礙開展全面的多利益攸關方審查,為今後的全面衛生政策、方案和公共衛生戰略提供基礎。
58.精神衛生和社會心理問題,如自殺、自殘、飲食失調和抑鬱症,是青少年健康不佳、發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特別是對那些屬於弱勢群體的青少年而言。[26] 這些問題的產生是遺傳、生物、性格和環境因素之間複雜相互作用的結果,而衝突、流離失所、歧視、欺淩和社會排斥之類的經驗,以及有關身體形象的壓力和“追求完美”的社會文化又加劇了這些問題。能夠提高青少年適應能力、促進他們健康發展並保護他們不出現心理疾病的已知因素有:與重要成年人關係緊密並得到他們的扶持,有正面的榜樣人物,有適當的生活水準,有機會獲得優質中學教育,不遭受暴力和歧視,有機會產生影響力和作出決策,有心理健康意識,有解決問題和應對問題的技能,有安全健康的局部環境等。委員會強調,各國應採用立足于公眾衛生和社會心理支援的方針,而不是採用過度醫療化和機構安置的做法。應通過有父母、同齡人、更多家庭成員和學校參與,並由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提供支持和幫助的青少年心理保健綜合體系採取多部門綜合應對措施。[27]
59.委員會促請各國採取針對青少年的顧及性別和性體驗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綜合政策,並強調,若青少年無法平等獲取此類資訊、商品和服務,便構成歧視。[28] 無法獲取這種服務導致少女成為最有可能因妊娠和分娩而死亡或遭受嚴重或終身傷害的人群。所有青少年均應有機會在網上或以面對面的方式獲得免費、保密、符合青少年需求和不歧視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務、資訊和教育,包括有關計劃生育、避孕(包括緊急避孕)、預防、護理和治療性傳播疾病、諮詢、孕前保健、孕產婦保健和經期衛生的服務、資訊和教育。
60.對於獲取有關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與權利的商品、資訊和諮詢,不應設置任何障礙,如要求取得協力廠商的同意或授權。此外,應特別努力克服少女、殘疾女孩和同性戀、雙性戀、變性和兩性青少年在獲取這類服務時感受污辱和恐懼的障礙。委員會促請各國將墮胎非刑罪化,以確保少女獲得安全墮胎和術後服務,審查立法以保證懷孕少女的最大利益,並確保在與墮胎相關的決定中總是聽取和尊重她們的意見。
61.立足於科學證據和人權標準,並與青少年共同開發的適齡、全面和包容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應成為學校必修課程的一部分,並普及到校外的青少年。應當關注性別平等、性的多樣性、性健康與生殖健康權利、負責任的生育和性行為、防止暴力以及防止早孕和性傳播疾病等問題。應以替代形式提供相關資訊,以保證所有青少年,尤其是殘疾青少年均能無障礙獲取。
愛滋病毒/愛滋病
62.青少年是因愛滋病死亡人數不斷增加的唯一年齡組別。[29] 青少年可能在獲取抗逆轉錄病毒治療和持續接受治療方面面臨困難;青少年必須取得監護人的同意才能獲得愛滋病毒相關服務,資訊披露和汙名也構成障礙。少女受到的影響特別大,占新感染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青少年,以性換取金錢、物品或好處的青少年,以及使用注射藥物的青少年,他們也是感染愛滋病毒的高危人群。
63.委員會鼓勵各國認識到青少年各種各樣的現實情況,確保他們能夠獲得保密的愛滋病毒檢測和諮詢服務,由訓練有素並充分尊重青少年的隱私權和不受歧視的權利的人員提供基於證據的愛滋病毒預防及治療方案。衛生服務應包括愛滋病毒相關資訊、測試和診斷;關於避孕和使用避孕套的資訊;護理和治療,包括抗逆轉錄病毒藥物和其他藥物以及護理和治療愛滋病毒/愛滋病的相關技術;關於適當營養的建議;精神和心理支持;家庭、社區和上門護理。應考慮審查將無意傳播愛滋病毒行為定為刑事罪的愛滋病毒相關立法,並不公開個人的愛滋病毒感染狀況。
青少年吸毒
64.青少年更有可能被教會吸毒,遭受毒品相關傷害的可能性要高於成年人,並且在青少年期開始的吸毒行為更常導致毒品依賴。目前認定最有可能遭受毒品相關危害的青少年是:流落街頭、不能入學、曾遭受創傷、家庭破裂或受家人虐待以及家中有藥物依賴問題的青少年。締約國有義務保護青少年不致非法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在這類物質以及煙草、酒精和溶劑的使用方面,締約國應確保青少年的健康權,設置預防、減少危害和治療依賴性的服務,不得有任何歧視,並提供足夠的預算撥款。歡迎對青少年使用其他辦法替代懲戒或壓制性藥物管制政策。[30] 還應向青少年提供立足於科學證據的準確客觀的資訊,以防止藥物使用並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危害。
傷害與安全的環境
65.意外傷害和暴力造成的傷害是青少年死亡和殘疾的主要原因之一。大多數意外傷害由道路交通事故、溺水、燒傷、跌落和中毒造成。為了降低傷害風險,各締約國應制訂多部門戰略,其中涵蓋要求使用防護設備的法律,有關醉駕和駕照的政策,教育、技能培養和行為改變方案,改造環境的舉措,以及為受傷人員提供的護理和康復服務。
適足生活水準
66.貧困會在青少年期產生深遠影響,有時會導致極端的壓力和不安全感,並讓青少年遭受社會和政治排斥。強加於青少年或青少年自己採取的應對經濟困難的策略可能有:輟學,接受童婚或強迫婚姻,涉足性剝削、人口販運、危險或剝削性的工作或干擾教育的工作,加入幫派,應徵加入民兵以及移徙等。
67.委員會提請各國注意,每個兒童都有權享有適足的生活水準,以實現其身心、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委員會並敦促各國引入社會保障最低標準,為青少年及其家人提供基本收入保障,保護他們免遭經濟動盪和長期經濟危機的影響,並提供獲得社會服務的途徑。
十二.教育、休閒和文化活動
教育
68.保障普及高品質和包容性的教育和培訓是各國為保證青少年近期和長遠發展所能進行的最重要一項的政策性投資,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中學教育尤其有著積極的影響。[31] 委員會鼓勵各國作為緊急事項向所有人普及中學教育,並以一切適當方式,使所有人根據個人能力有機會接受高等教育。
69.委員會深感關切的是,許多國家在實現男女兒童入學平等以及讓女孩接受中學教育方面面臨挑戰。投入力量讓女孩接受中學教育,是遵守《公約》第2條、第6條和第28條所需的承諾,也有助於保護女孩,不讓她們遭遇童婚和強迫婚姻、性剝削和早孕,並會對女孩及其子女未來的經濟潛力作出顯著貢獻。還投入以下戰略:促進積極的兩性關係和社會規範;解決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問題,包括校內暴力;宣傳正面榜樣,提供家庭支助和增強婦女經濟權能,以克服給女孩構成阻礙的法律、政治、文化、經濟和社會障礙。此外,各國應認識到,有越來越多的男孩沒有註冊入學或沒有留在學校,各國並應找出原因,採取適當措施來為男孩繼續接受教育提供支助。
70.委員會關切地注意到,沒有機會過渡到中學教育的處於邊緣處境的青少年人數眾多,例如:生活貧困的青少年;同性戀、雙性戀、變性和兩性青少年;屬於少數群體的青少年;有社會心理、感官或身體殘疾的青少年;移徙青少年;處於武裝衝突局勢或遭遇自然災害的青少年;流落街頭或工作的青少年。有必要採取積極措施消除邊緣化群體在獲取教育方面受到的歧視,包括建立現金轉移方案,尊重少數群體文化和土著文化以及來自一切宗教族群的兒童,促進對殘疾兒童的包容性教育,打擊教育系統中的欺淩現象和歧視態度,並在難民營提供教育。
71.鑒於在尚未學會讀寫或未獲得文憑時便過早輟學的青少年比例很高,有必要開展工作向青少年瞭解妨礙其繼續上學的因素。委員會觀察到以下成因:學費及相關費用;家庭貧困和缺乏適足的社會保障計畫,包括適足的醫療保險;缺乏面向女孩的充足、安全的衛生設施;懷孕的女生和少女母親受到排斥;持續使用殘酷、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懲罰;缺乏有效措施消除校內性騷擾現象;對女孩的性剝削;不利於女孩融入和安全的環境;不恰當的教學方法;不恰當或過時的課程;未能讓學生自主學習;欺淩現象等。此外,學校往往不夠靈活,不能讓青少年將工作和(或)照顧家庭的責任與接受教育結合起來,沒有這種靈活性,他們便可能無力繼續支付上學的相關費用。根據《公約》第28條第1款(e)項和可持續發展目標4, 各國應實行全面和積極的措施來應對上述各種因素,提高入學率和出勤率,減少過早輟學現象,並為已經輟學的青少年提供完成教育的機會。
72.委員會提請各國注意委員會關於教育的目的的第1號一般性意見(2001年),其中委員會堅稱,教育必須以兒童為中心、與兒童友善並扶持兒童,並強調,必須採用一種更具合作性和參與性的教學方法。[32] 中學教育課程應能夠讓青少年具備積極參與的意識,培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促進公民參與,讓青少年準備好在自由社會中負責任地生活。為了發掘青少年的最大潛能,讓他們留在學校,應對學習環境的設計進行思考,以確保它們充分利用青少年的學習能力、與同齡人合作的動力和增強青少年的權能,並注重體驗式學習、探索和挑戰極限。
從教育向培訓和(或)體面工作過渡
73.有大量青少年沒有在接受教育、培訓或是就業,這導致他們走向成年後失業、就業不足和遭到剝削的比例過高。委員會促請各國以符合其年齡的方式為學校外的青少年提供支助,以幫助他們逐步獲得體面工作,包括確保教育法和就業法之間的連貫性,並實施促進他們以後就業的政策。[33] 按照《公約》第28條第1款(d)項,各國應該向青少年提供教育和職業方面的資訊和指導。
74.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培訓都必須根據現代勞動力市場所需的二十一世紀技能[34] 進行設計,包括:將軟技能和可轉移技能納入課程;擴大體驗式學習或實踐學習的機會;開發基於勞動力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在創業、實習和學徒制方面建立公私部門合作夥伴關係;提供關於學業和職業機會的指南等。各國還應傳播有關就業權的資訊,包括與工會和職業協會成員身份有關的權利。
休閒、娛樂和藝術
75.青少年的休息和休閒權,以及線上上和線下自由加入和參與遊戲、娛樂和藝術活動的權利,對他們探索自我身份至關重要,能讓青少年探索自己的文化,開拓新的藝術形式,建立人際關係並長大成人。休閒、娛樂和藝術能讓青少年自我感覺獨特,這對於享有人的尊嚴權、最佳發展權、表達自由權、參與權和隱私權至關重要。委員會遺憾地注意到,青少年的這些權利,特別是女孩的權利,普遍遭到忽視。公共空間中對青少年的恐懼和敵意,以及對青少年友好的城市規劃、教育和休閒基礎設施的缺乏,可能限制他們參與休閒活動和體育的自由。委員會提請各國注意《公約》第31條以及委員會關於兒童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遊戲和娛樂活動、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的第17號一般性意見(2013年)中所載的各項權利。
十三.特殊保護措施
移徙
76.越來越多的青少年男女為了尋求改善生活水準、教育或家庭團聚而在原籍國國內或國外移徙。對於很多人來說,移徙提供了大量社會和經濟機會。不過,這也帶來了風險,包括遭受身體傷害、心理創傷、邊緣化、歧視、仇外心理以及性剝削和經濟剝削的風險,以及在穿越邊界時遭受移民局人員搜查和拘留的風險。[35] 許多青少年移徙者被剝奪了受教育和獲得住房、醫療、娛樂、參與、保護和社會保障的機會。即便享有相關服務的權利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護,青少年在獲取這類服務時也有可能面臨行政壁壘和其他障礙,包括:要求提供身份證件或社保號碼;傷害性的和不準確的年齡確定過程;經濟和語言障礙;獲取服務可能導致拘留或被驅逐出境的風險等。[36] 委員會提請締約國注意其針對移徙兒童編寫的全面建議。[37]
77.委員會強調,《公約》第22條承認,難民兒童和尋求庇護的兒童需要特殊措施,才能享有自己的權利並從國際難民保護制度提供的額外保障措施中受益。對於這些青少年,不應採取快速驅逐程式,而是應該考慮允許他們入境,並且在確定什麼符合他們的最大利益以及是否需要國際保護之前,不得將他們遣返或拒絕他們入境。第2條規定,各國必須尊重兒童各項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不論其身份如何,均享受其權利。根據這項義務,各國應制訂顧及年齡和性別因素的法律,管理無人陪伴和無父母陪伴的難民青少年和尋求庇護的青少年以及移民,以最大利益原則為基礎,優先考慮對保護需求進行評估而不是確定移民身份,禁止與移民相關的拘留措施,並參照關於遠離原籍國無人陪伴和無父母陪伴的兒童待遇的第6號一般性意見(2005年)中的各項建議,顧及這些青少年所特有的脆弱性。[38] 各國還應採取措施應對驅使青少年移徙的因素,並處理在父母移徙後留守的青少年的脆弱性及其權利遭到侵犯的情況,包括輟學、童工勞動、容易遭到暴力侵犯和犯罪活動影響以及家庭責任繁重等。
販運
78.許多青少年面臨出於經濟原因或性剝削目的而被販運的風險。委員會促請各國建立一項全面和系統的機制,收集有關買賣、販運和綁架兒童的資料,確保對資料進行分類,特別關注處於最弱勢的兒童。各國還應投入康復和重新融入社會服務,並為受害兒童提供心理支持。應注意兒童的脆弱性及其所受剝削的性別層面。必須開展提高認識活動,包括通過社交媒體,讓父母和兒童瞭解國內和國際販運的危險。委員會促請各國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任擇議定書》,並對法律進行相應的協調統一。
衝突與危機
79.武裝衝突和人道主義災難的局勢會導致社會規範以及家庭和社區支助體系的崩塌。這種局勢迫使許多流離失所和受危機影響的青少年承擔起成人的責任,並使他們有遭受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童婚和強迫婚姻以及販運的風險。此外,處於這種局勢的青少年很可能無法獲得教育、技能培訓、安全的就業機會,也無法獲取適當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務和資訊,他們還可能遭到孤立、歧視和污辱,面臨心理健康問題,採取冒險行為。
80.委員會感到關切的是,人道主義方案未能應對青少年的特殊需求和權利。委員會促請締約國確保向青少年提供系統性機會,讓他們能夠在制訂和設計保護體系以及和解和建設和平的進程中發揮積極作用。對衝突後和轉型期重建工作的明確投資應被視為一個機會,讓青少年能夠為經濟和社會發展、適應力建設和國家的和平過渡作出貢獻。此外,應急準備方案應顧及青少年,認識到他們的脆弱性和得到保護的權利,以及他們在支援社區和幫助緩解風險方面可以發揮的作用。
被徵召加入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
81.委員會深感關切的是,青少年男女正在被徵召加入國家武裝部隊、武裝團體和民兵,徵召辦法包括社交媒體,委員會促請所有締約國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委員會還感到關切的是,青少年容易受恐怖主義宣傳、極端主義觀點引誘而參與恐怖活動。應與青少年合作開展研究,查找驅使他們參與此類活動的動因,各國應根據研究成果採取適當行動,特別注意促進社會融合的措施。
82.各國應確保被徵召加入武裝部隊和團體的青少年,包括處於移徙狀態中的青少年,能夠得到恢復並以顧及性別差異的方式重新融入社會,禁止在一切敵對行動中以及與武裝團體的和平或停火談判和協定中招募或使用青少年。[39] 各國應支持青少年參加和平運動,採取植根于地方社區的以非暴力方式解決衝突的對等辦法,以確保干預措施的可持續性和文化上的適當性。委員會敦促各締約國採取堅決措施,確保與衝突有關的針對青少年的性暴力、性剝削和性虐待現象以及其他踐踏青少年人權的事件得到及時和妥善處理。
83.委員會認識到,在世界許多地方,青少年被招募加入幫派和黑幫,這些團體通常會提供社會支援、生計來源、保護和一種身份認同,而青少年沒有機會通過合法途徑實現上述目標。然而,恐懼不安的氣氛以及幫派成員實施的威脅和暴力有礙於青少年實現自己的權利,這也是促使青少年移徙的一項主要因素。委員會建議,應更加注重制訂全面的公共政策來解決青少年暴力和幫派的根源問題,而不是採取嚴厲的執法方式。有必要投入以下措施:針對“問題”青少年開展預防活動,採取干預措施鼓勵青少年離開幫派,讓幫派成員恢復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會,採用恢復性司法手段,建立打擊犯罪和暴力的市政聯盟,重點是學校、家庭和社會融入措施。對於因與幫派暴力相關的原因而被迫離開本國的青少年,委員會敦促各國給予適當的考慮,並給他們以難民身份。
童工勞動
84.委員會強調,所有青少年都有權受到保護,免受經濟剝削或從事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委員會敦促各國執行《公約》第32條第2款的規定,以及國際勞工組織1973年《最低年齡公約》(第138號)和1999年《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第182號)。
85.引導青少年獲得適齡工作形式,這在青少年的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成長作用,使他們具備技能,學習承擔責任,在必要時為家庭的經濟狀況作出貢獻,並為他們獲得教育提供支助。禁止童工勞動的行動應包含各種全面措施,包括從學校到工作的過渡,社會和經濟發展,扶貧方案以及普及免費、優質和具有包容性的中小學教育。應該強調的是,青少年一旦達到國家法定最低工作年齡(應與國際標準和義務教育規定相符),便有權在適當的條件下從事輕度工作,同時,他們的受教育權以及休息、休閒、遊戲、娛樂、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的權利應得到應有的尊重。
86.委員會建議各國採用一種過渡辦法,以平衡工作在青少年生活中的積極作用,同時確保他們不受歧視地獲得義務教育的權利。應在學校教育和介紹體面工作之間進行協調,根據青少年的年齡和規範這類工作的有效機制,同時促進青少年生活中的這兩個方面,並向成為剝削受害者的青少年提供補救措施。應規定保護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免于從事危險工作,並就具體的有害工作編制一份明確的清單。應作為優先事項努力防止有害工作和有害的工作條件,並特別注意參與家政勞動的女孩和其他通常“不為人所關注”的工人。
青少年司法
87.青少年可能因為觸犯法律,作為犯罪受害人或證人,或因照料、監護或保護等其他原因而接觸司法系統。需要採取措施,降低青少年受害人和罪犯的脆弱性。
88.委員會敦促締約國根據《公約》第37條和第40條以及《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推行全面的少年司法政策,強調恢復性司法手段、轉出司法程式、拘留以外的替代措施和預防性干預措施,以解決社會因素和根源問題。按照關於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的第10號一般性意見(2007年)的建議,應把重點放在恢復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會上,包括讓捲入被歸為恐怖活動的青少年恢復正常生活並重新融入社會。關押僅應作為最後手段使用,而且期限應盡可能短,青少年應與成年人分開關押。委員會強調,必須禁止死刑,並禁止對在犯罪時未滿18歲的被定罪人員判處終身監禁。委員會對許多國家尋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感到嚴重關切。委員會呼籲各國將刑事責任年齡維持在18歲。
十四.國際合作
89.委員會強調指出,執行《公約》是各締約國的一項合作行動,委員會並著重指出,必須開展國際合作。委員會鼓勵締約國在落實青少年權利的過程中貢獻並酌情使用聯合國和區域組織提供的技術援助。
十五.宣傳
90.委員會建議各國向所有利益攸關方,特別是議會和各級政府,包括在各部委、部門和市政/地方當局內部,並向所有青少年廣泛宣傳本一般性意見。委員會還建議將本一般性意見譯成所有相關語言,提供適合青少年的版本和方便殘疾青少年閱讀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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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www.who.int/maternal_child_adolescent/topics/adolescence/dev/en/。
[2] 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在幼兒期落實兒童權利的第7號一般性意見(2005年),第8段。
[3] 同上,第17段。
[4] 見關於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的第12號一般性意見(2009年),第84段。
[5] 例如,見《公約》第32-39條。
[6] 見www2.ohchr.org/english/issues/women/rapporteur/docs/15YearReviewofVAWMandate.pdf。
[7] 見關於執行《兒童權利公約》的一般措施的第5號一般性意見(2003年),第12段。
[8] 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不歧視的第18號一般性意見(1989年),第147段。
[9] 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兒童將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為一種首要考慮的權利的第14號一般性意見(2013年),第6段。
[10] 見第12號一般性意見,第70-74段,並見第14號一般性意見,第43-45段。
[11] 見第12號一般性意見,第27段。
[12] 見A/HRC/26/22, 第21段。
[13] 見關於殘疾兒童權利的第9號一般性意見(2006年),第8-10段。
[14] 見A/HRC/22/53。
[15] 見A/66/230, 第44-49段。
[16] 見2015年5月13日兒童權利委員會及其他聯合國人權機制和區域人權機制的聲明,可查閱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15941&LangID=E。
[17] 同上。
[18] 見第12號一般性意見,第101段。
[19] 例如,見CRC/C/15/Add.194, 第32段和第33段,並見CRC/C/15/Add.181, 第29和第30段。
[20] 見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基會),《<兒童權利公約>執行手冊》(2007年),英文第203-211頁。可查閱www.unicef.org/publications/files/Implementation_Handbook_for_the_Convention_on_the_Rig hts_of_the_Child_Part_1_of_3.pdf。
[21] 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隱私權的第16號一般性意見(1988年),第2-4段。
[22] 2014年的討論情況,見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CRC/Discussions/2014/DGD_report. pdf;1996年的討論情況,見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CRC/Discussions/Recommend ations/Recommendations1996.pdf。
[23] 見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CRC/Discussions/2014/DGD_report.pdf, 第95段。
[24] 見A/HRC/32/32。
[25] 大會第64/142號決議,附件。另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9號一般性意見。
[26] 見關於兒童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健康的權利問題的第15號一般性意見(2013年),第38段。
[27] 見A/HRC/32/32。
[28] 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關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不歧視的第20號一般性意見(2009年),第29段。
[29] 見http://apps.who.int/iris/bitstream/10665/112750/1/WHO_FWC_MCA_14.05_eng.pdf?ua=1,第3頁。
[30] 見A/HRC/32/32。
[31] 見www.unicef.org/adolescence/files/SOWC_2011_Main_Report_EN_02092011.pdf。
[32] 見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教育的目的的第1號一般性意見(2001年),第2段。
[33] 可持續發展目標有關“青年人”(15歲至24歲的青少年)的具體目標8.6, 見大會第70/1號決議。
[34] “21世紀技能”指的是內容廣泛的一套知識、技能、工作習慣和特徵,教育家、學校改革家、大學教授、雇主等認為這些技能對於在當今世界,特別是在高校課程以及當代職場和工作場所中取得成功至關重要。
[35] 見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CRC/Discussions/2012/DGD2012ReportAndRecommendat ions.pdf。
[36] 見基本權利機構,“在非常規情況下逮捕移徙者――基本權利意見”,2012年10月9日。可查閱https://fra.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fra-2013-apprehension-migrants-irregular-situation_en.pdf。
[37] 見上文註腳35。
[38] 見關於遠離原籍國無人陪伴和無父母陪伴的兒童待遇的第6號一般性意見(2005年)。
[39] 見A/68/267, 第81-87段。
資料來源:UN Treaty Body Datab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