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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得高要多花錢?─兒童優惠改以年齡為標準 (第33條)

2014.01.03

     台灣兒童的身高,在這廿年間快速成長,但在2014年之前台灣各大觀光設施,只看身高不看年齡的訂定票價標準,讓長得高的孩子意外成了家長的負擔。

 

    兒福聯盟文教基金會2012年檢視、比較國內外對於兒童票價的相關規定,結果發現相較於國外統一以年齡做基準,且未滿3、4歲不收費,國內相關展覽、餐廳的業者則多以身高認定兒童票,且許多以「兒童」為主要觀眾的展演免票規定都在90CM以下,導致有些「頭好高高」的現代寶寶,可能不到1歲8個月就需要購票。

 

反觀外國作法,無論是交通運輸、兒童樂園、博物館等,大多以「年齡」作為優惠兒童的認定方式。以日本為例,大阪環球影城針對未滿4歲免費,4到11歲的孩子有優惠票價,而地鐵也是以年齡區分。此外,巴黎博物館對於未滿18歲兒少給予免費參觀的待遇,皆是以年齡為標準。此外,根據國外規定,孩子在年滿3、4歲之前,完全無須支付費用,而與孩子關係密切的交通設施,日本甚至放寬到6歲以上才開始收費,而法國考量博物館對孩子的文化刺激相當重要,更是放寬到未滿十八歲者皆免付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當時為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在2008年作成決議,要求公私立機構原則上須先以身高為初判,孩子身高如果超過,則再依其年齡判斷。然而,消保處所作成的決議對於民營事業僅為參考性質,並沒有法律拘束力,所以為了促進公平性,兒盟與王育敏立法委員推動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要求提供兒少優惠措施的公民營事業,都必須以年齡為認定標準,如果業者拒不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命業者限期改善,條文並於2014年1月3日修正通過。因應修法後以年齡為兒童票收費標準,民眾出門記得攜帶可以證明孩子年齡的文件,如:有照片的健保卡、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以免發生爭議。

 

舊條文

2014.01.03修正

第33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第33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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