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專任輔導人力的設置 (第80條)
校園宛如真實世界的縮影,層出不窮的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犯罪事件、霸凌事件都讓許多孩子在學校裡惶惶不可終日,也讓學校輔導體系倍感吃力,需要協助的學生人數日益增加,且問題多元複雜,牽涉到學校以外的家庭與社區因素。若仍單以輔導教師因應上述校園問題與需求,往往力有未逮,亟需其他專業團隊支援協助。為此,兒福聯盟、社工師公會全聯會、全國教師會等民間團體,2010年即主張在兒少法中增加設置學校社會工作人員的規定,藉以與學生輔導人員及導師互相配合,擴充校園教育支持系統的深度與廣度,維護兒童少年的發展權與受教權。
此後,於2011年11月11日的修定的兒少法第8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雖然未完全採納當時民間團體增設學校社工的呼籲,但已規定須有「專任」輔導人員,對以往學校輔導人力大多為非輔導專業的老師兼任的情況,已有改善。而在後續訂定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中,對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的資格做出說明,包含:社會工作師、心理諮商師、臨床心理師。
而在不久前(2014年10月28日)三讀通過的「學生輔導法」法條中,更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社工師或心理師)的設置比例等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期待教育單位能落實兒少法及相關法規中對學校設置輔導人力的規定,讓社工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力,和學校的輔導老師共同合作,建立學校的三級輔導體制,以提供學生更充足、周全的輔導。
兒少法第80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