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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家庭通報與服務之法制化 (第54條)

2014.09.30

 

需要兒保預防服務之呼聲響起

        在2004年到2005年期間,媒體披露一連串重大兒虐、殺子自殺致死事件,其中許多案件發生時,並未接受過社政單位協助,屬於「非危機」、「不在各級社政單位服務範圍內」,或被認為是「一般的」家庭中,引起社會關注。這些家庭已經出現照顧者親職功能低落或缺位的情形,但因為沒有兒虐的立即危機,錯失介入協助的機會,造成悲劇的發生。因應這樣的情形,民間團體開始著手推動預防性家庭服務,針對有失功能徵兆的家庭,提供支持和補充性服務,在社區中防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引進預防性兒保概念。

 

高風險家庭服務法制化

        2004年4月4日兒童節時,兒福聯盟召開記者會公布兒童在失功能家庭中生活的危險性,和針對高風險家庭提供預防性服務的重要性,配合幾個受社會矚目的兒虐致死新聞報導,引發了很多討論。這些持續性的社會關注,終於得到政府重視,自2005年起正式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除原有兒虐及家暴事件服務外,及早篩檢具有高風險因子的家庭,預防兒少之家庭陷入困境。2011年修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也正式將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概念與通報機制入法。

 

兒少法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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