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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增兒少保護案件責任通報人員 (第53、54條)

2014.09.30

受虐兒童難以自救  強化鄰里搶救良機

        根據政府統計資料顯示,近年兒少受虐人數居高不下,2010年因兒虐案件開案的兒少人數,較2009年就增長了近36%。由於兒少自行求助能力較弱,特別是6歲以下的幼童,在遭遇虐待時幾乎無法自行求助,因此兒虐的揭發往往需要他人的協助,兒少需求才能夠被注意到。歷年的兒少保護通報,絕大部分都是由因執行業務而常接觸到兒少的「責任通報人員」通報,因此也凸顯了這些責任通報人員的重要性。

 

近年兒少保護開案人數(資料來源:衛福部統計處)

年度

人數

2009年

13,400

2010年

18,188

2011年

17,667

 

        除了在學校、醫院、社福機構等處外,受虐兒童平時最有機會接觸到的便是社區中的街坊鄰居。特別是村里幹事、村里長,因其工作內容可能常接觸到社區中需要幫助的家庭和兒童少年,本應進行兒少保護通報或轉介適合的單位服務,但可能礙於村里中之人情事故,而不願做相關通報,如此可能錯失良機,造成兒少被持續虐待的結果。

 

推動鄰里人士加入通報責任人員

        為建構社區化之兒少保護服務網絡,使兒虐案件得以及早通報,在201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法中,將職務可深入鄉間及都市基層、並熟悉社區住戶背景及生活概況之村里幹事,納入為兒保責任通報人員;而高風險家庭的責任通報,則除納入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希望藉由給予社區人員通報責任,使兒少保護通報網絡更為周延綿密。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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