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兒少身心健康資訊之處理 (第44、45、46條)
保護兒少閱聽權益
近年在媒體追求收視率下,播出內容日益腥羶色,媒體播送的不當內容,明顯有害兒少身心發展,而透過網路,一般兒童及少年便可輕易的閱聽不良訊息,兒少閱聽權益淪陷在惡質文化之下。兒童權利公約第17條指出「締約國確認大眾傳播媒體之重要功能,故應確保兒童可自國內與國際各種不同來源獲得資訊與資料,尤其是為提升兒童之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及其身心健康的資訊與資料」因此應「參考第13條和第18條的規定,鼓勵發展適當準則,以保護兒童免於受有損其福祉之資訊與資料之傷害。」
有鑑於此,兒福聯盟提出兒少法修正草案,規範各媒體所刊載之新聞報導,不得出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建議電腦及遊戲軟體應予分級管理;在網路不當資訊傳送的部份,參考澳洲作法,網路內容有害兒少身心健康或違反業者自律規範,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主動限制兒少接取、瀏覽的措施,或將不當內容先行移除。2011年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經協商後修正之第44條、45條、46條條文如下:
兒少法第44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兒少法第45條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兒少法第46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