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權/托育照顧
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 締約國一致認為兒童教育之的目標為:(一)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二)培養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各項原則之尊重;(三)培養對兒童之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之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的文明之尊重;(四)培養兒童本著理解、和平、寬容、性別平等以及所有人民、種族、民族、宗教與原住民間友好的精神,於自由社會中,過負責任之生活;(五)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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